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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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借款本金309541.17元,利息9069.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自2021年1月20日起借款本金309541.17的利息按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x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建筑面积100.17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