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海阳瀚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海阳市米嘉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阳市米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阳瀚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款98636元及利息(以986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海阳瀚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保全费1006元,由被告海阳市米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1-7-28
发布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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