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5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鉴定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2049元(76元+197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11804元(1277元+10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状递交之日7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告知办案人,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收款单位:招远市人民法院账号:15×××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9
发布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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