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5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鉴定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2049元(76元+197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11804元(1277元+10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状递交之日7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告知办案人,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收款单位:招远市人民法院账号:15×××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