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昆明华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华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770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昆明华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4元,由原告昆明华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64元、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9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307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