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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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截止2020年12月22日的透支本金81,918.43元、利息14,105.78元、违约金20,443.78元、手续费40元,共计116,507.99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