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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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燕海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燕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118.4元,原告同时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8盒(如不能退还按购买价折抵); 二、被告长春市燕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11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