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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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嘉和家具有限公司 青岛硕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冯宝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应缴纳出资43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董威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应缴纳出资4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