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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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16931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9890.4元、护理费4945.2元、交通费250元,合计186401.6元,由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186401.6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401.6元); 二、***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2970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31957.61元,由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31957.61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3957.61元); 三、***财产费用项下损失:车损1057元,由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57元; 四、***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210元,合计2210元,由***自行负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应向***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5682元,为减少诉累,该款可由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由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汇入***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15××××9265账户213734.21元;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228××××6662账户5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