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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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谭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732055.24元,利息331500.37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275%给付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可以拍卖、变卖下列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谭大勇、***所有的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1-16-061房产,吉(2018)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32号。 2.谭大勇、***所有的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1-16-060房产,吉(2018)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33号。 3.谭大勇、***所有的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1-16-007房产,吉(2018)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34号。 4.谭大勇、***所有的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妇幼保健院院内车库,吉(2018)乾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35号。 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谭大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8元,应减半收取,由谭大勇、***、***、***负担19654元,退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19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