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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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所欠信用卡本金19837.15元、利息3914.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35.55元、手续费183.76元、管理类费用5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