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10587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869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103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1039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4)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1091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5)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109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1091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7)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1091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8)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3274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电费14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147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3元,由原告***负担987元,由被告***负担2486元;保全费1111.22元,由原告***负担44.45元,由被告***负担106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9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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