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九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321执459号之九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085eXXXX3b26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96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3-2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