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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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建文优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成都建文优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签订的《加盟代理协议》及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成都建文优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49000元; 四、成都建文优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保底费43800元及违约金131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成都建文优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