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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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