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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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市茂源光伏电池板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皖1602执3501号 本院在执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狄龙、马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钟狄龙、马存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