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40元”、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在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的限额范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50.12元”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在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的限额范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251.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400元,由***负担160元,由***负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