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日内支付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室外工程款67027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 二、福建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日内支付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99123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 二、驳回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42元,减半收取计42171元,由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71元,福建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