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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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鄂050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息230万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18日);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利息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 二、维持本院(2019)鄂050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维持本院(2019)鄂050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的“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宜昌市伍家岗伍临路5号丽景国际24层楼牌号为:012402、012403、012404、012405、012406、012407、012408、012409、012412、012413、012414、012415、012416的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即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方式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撤销本院(2019)鄂050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的“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宜市夷陵集用(2012)第01201801022号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即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方式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