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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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至2019年2月2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1825.65元、利息1323.04元、消费手续费3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182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136元、被告***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