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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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荆州市荆襄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荆州市荆襄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人民政府给付代偿款10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荆州市荆襄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