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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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 城关区嘉峪关东路五星水产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91元,利息1121550.54元(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4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对被告城关区嘉峪关东路五星水产经营部所有的存放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省食品公司冷库内的商品(虾,55吨;整鸡,48吨;鸡副,80吨;虾仁,20吨),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