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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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工程违约金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负担6160元,由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1.12元,由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51.33元,由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负担207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