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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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与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就长安盛世东方7栋1单元1501号房屋,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