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
博水泵业十堰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博水泵业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582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8236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博水泵业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9元,由被告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负担8000元,原告博水泵业十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7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5-25
发布日期 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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