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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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自然资源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给付原告***劳务费1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对第三人***应付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