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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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鉴定、残具、交通、住宿、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1513.15元; 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3450.65元,扣除被告***先行赔付330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50.65元; 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5.80元,减半收取209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