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30371.08元及利息(利息以18130371.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工程欠款本金范围内对其承建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撤出鼎盛国际广场工地;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007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1992元,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10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900元,鉴定费900000元,由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00元,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