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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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1299990.04元、期内利息1826.79元、罚息323084.84元、利息复利429.37元,并自2020年4月12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1299990.04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826.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84%标准计算罚息、复利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为9900元,由被告***、***、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