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邵阳众合一号快印有限公司
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第10848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