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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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邵阳众合一号快印有限公司 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第10848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人:宁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