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众联装配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众联装配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信用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及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为3020元,由被告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