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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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申请书》中财产分配:“2.位于重庆市石柱县城东路X号X幢1-4-2住房一套包括室内所有家电、家具装修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变更的一切手续费由男方负责”的约定内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9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