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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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宿迁众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旺粉业有限公司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 二、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总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1280元,由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