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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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天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403执941号 辽宁易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易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某、王某、齐某1、林某: 你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