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农安县万顺丰收粮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购粮款139,407.00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139,4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14元由被告农安县万顺丰收粮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