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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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台安县高力房镇本街房产(房权证村房字第××号,土地证号高力房集用(2012)第022号,房权证村房字第××号,土地证号高力房集用(2013)第023号)进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