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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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828民初17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乡县药监局退休职工,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金乡县附属小学退休教师,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息15.4%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17日,被告因购买设备所需,向原告借到现金50000元,原、被告约定其中的40000元,按月息2.5分计息,另10000元不计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辩称:对借款本身无异议,希望原告少要一点利息,因为答辩人和***身体都不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份,二被告因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买机子现金款伍万元整(50000元)。(其中的3万+1万=4万、月息2.5%)***、***”。后因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原借据中增加“2018.2月26日”的内容。

本院认为,***持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主张与二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借款事宜及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结合原被告陈诉,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止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26
发布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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