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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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房屋共有人)李新齐名下的位于金乡县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中***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