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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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60398.88元及逾期利息(以3971603.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年养护期满即2017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以606319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971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917632.5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6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4366元,合计250033元,由原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123元,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910元,其中159366元由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31544元由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9),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