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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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归还本金11648500.7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至2020年1月11日止应付利息为10236127.50元;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1648500.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日给付本金的,上述利息计算至该本金付清之日止)”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归还本金11648500.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1.截至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9636127.50元;2.以本金11648500.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前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应当对***的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