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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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截止至2020年12月4日本金105785.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支付截止于2020年12月4日的利息及罚息11693.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2月5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