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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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2616.41元及违约金(以32616.4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费64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