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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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602.16元及截止2020年6月1日的利息5807.93元;并从2020年6月2日起,以48602.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违约金4575.51元、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