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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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138,581.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5,973.5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74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87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负担361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由被告***负担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7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