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爱赫麦德吉林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爱赫麦德吉林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357687.80元及利息(以357687.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1元,合计10126元,由上诉人***负担85元,由被上诉人爱赫麦德吉林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