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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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3497号 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二期燕塘路166号八达远野物流园区综合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马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白兰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