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3497号

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二期燕塘路166号八达远野物流园区综合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马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白兰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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