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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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款本金75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31日为8万元,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减已支付的1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二、原告***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江滨新村144幢第4层410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8)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09310号]的变价款在60万元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本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82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