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支付尚欠租金42435元”; 四、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支付违约金11070元; 五、驳回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8元,由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负担288元,由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负担20元,由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武侯区好运来园艺场负担776元,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