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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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代开鑫在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账户(398101660XXXX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代开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观凤楼支行的账户(62218865100XXXX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代开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源镇支行的账户(622848046170XXX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限额为918292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2021-6-1
发布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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