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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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624执953号 陈景阳: 你与房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秀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房秀花支付执行款314903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624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 账户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07×××33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5-7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