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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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624执953号

陈景阳:

你与房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秀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房秀花支付执行款314903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624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

账户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07×××33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2021-5-7
发布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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