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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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6827600元、设备使用费41623040元,合计98450640元; 二、被告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688858.63元; 三、被告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宜爱欢乐城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联信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97元,原告西安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宜爱欢乐城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联信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